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3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16號
- 原告
- 統駿塑膠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傅科迪
- 原告
- 人
- 原告
- 傅科迪
- 被告
- 金旺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如芬
- 被告
- 李凱驊
- 被告
- 吳嘉偉
- 被告
- 陳敏巧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旺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5,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