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3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19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鈺
- 被告
- 久樘童畫世界管理委員會
- 被告
- 聯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樘童畫世界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0,5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