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3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55號
- 原告
- 傑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玫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璞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