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72號原 告 新巧鋼鋁工程 法定代理人 夏傑 被 告 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最新戶籍資料或入出境資料或現住所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