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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林新竑
  • 法定代理人
    夏傑

  • 原告
    新巧鋼鋁工程
  • 被告
    DINH XUAN HIEU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72號原   告 新巧鋼鋁工程 法定代理人 夏傑 被   告 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最新戶籍資料或入出境資料或現住所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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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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