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3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72號
- 原告
- 新巧鋼鋁工程
- 法定代理人
- 夏傑
- 被告
- 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DINH XUAN HIEU(譯:丁春孝)最新戶籍資料或入出境資料或現住所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