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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林新竑
  •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劉泰佑

  • 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緯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泰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95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金緯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佑 被   告 劉泰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緯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不能計算訴訟標的 價額,即應依其面值每股10元計算,計價額為400,000元,應繳 納裁判費4,3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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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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