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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4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421號

原告
王政鈞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6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

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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