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474號原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訴訟代理人 李聰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鑫菓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