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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51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51號

原告
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享珅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山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00,000元,應徵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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