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6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09號

原告
和佶地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珍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9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29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