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15號原 告 曾曉琪 原 告 陳順仁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劉依婷律師 被 告 李惠雯 被 告 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惠雯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