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6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15號
- 原告
- 曾曉琪
- 原告
- 陳順仁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劉依婷律師
- 被告
- 李惠雯
- 被告
- 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惠雯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