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8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827號
- 原告
- 詠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長毅
- 原告
-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美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宗文等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3,400 元,應徵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