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8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831號
- 原告
- 詹嘉豪
- 被告
- 俊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俊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麟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