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905號原 告 張家維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1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