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9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915號
- 原告
- 羅宗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泰峰國際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6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