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437號
- 原告
- 祥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信富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瑞
- 被告
- 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328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4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328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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