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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廖弼妍

  • 當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許弈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69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兼送達代收人) 唐聕婷 被 告 許弈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26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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