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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高士傑

上訴人
即一審被告
盛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魁
送達代收地: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被 上訴人
即一審原告 徐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6,7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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