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779號
- 原告
- 鵬信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覺修
- 被告
-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兆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經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未據補繳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以110年度豐補字第72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99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