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1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葉健中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孛海農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7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