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57號

原告
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伍永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祥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