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1171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李建明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超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000元,應徵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豐小字第1171號
反訴原告即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超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000元,應徵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