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117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李建明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超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000元,應 徵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