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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1171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廖弼妍

反訴原告即

被告
李建明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超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000元,應徵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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