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1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佳賀資產顧問有限公司、陳宥任、池清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1223號 原 告 佳賀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被 告 池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以110年度豐補字第61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按,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 告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