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1223號
- 原告
- 佳賀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任
- 被告
- 池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以110年度豐補字第61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