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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360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360號

原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鄧覲明
訴訟代理人
蔡鎮鴻
被告
新渼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古崇禮」之記載,應更正為「吉崇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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