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594號原 告 永大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輝 訴訟代理人 謝定盛 被 告 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52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