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高士傑
- 法定代理人李文魁
- 被告盛邑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一審被告 盛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魁 送達代收地: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被 上訴人 即一審原告 徐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6,7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蔡伸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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