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一審被告
- 盛邑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魁
- 送達代收地: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 被 上訴人
- 即一審原告 徐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6,7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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