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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林新竑
  •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 原告
    佳賀資產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庚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396號原   告 佳賀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被   告 張庚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10年5月4日以110年度豐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1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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