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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5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12號

原告
東谷旅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魏玉愛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景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刑事判決無罪,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03 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惟未據原告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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