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12號
- 原告
- 東谷旅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魏玉愛
- 訴訟代理人
- 吳佶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景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刑事判決無罪,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03 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惟未據原告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