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12號
- 原告
- 東谷旅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魏玉愛
- 訴訟代理人
- 吳佶諭律師
- 被告
- 李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刑事判決無罪,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以110年度豐簡字第512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