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博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維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