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94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維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