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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94號

上訴人
被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維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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