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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段奇琬
  • 法定代理人
    陳博成

  • 上訴人
  • 被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94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維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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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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