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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139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39號

原告
冠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維哲即耐蜡特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4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2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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