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98號原 告 祥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28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