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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1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98號

原告
祥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28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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