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2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77號
- 原告
- 新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明
- 被告
- 張揚東
- 被告
- 徐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揚東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5,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