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90號原 告 陳玉焯 原 告 陳金興 被 告 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1,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 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