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2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陳玉焯
- 原告
- 陳金興
- 被告
- 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741,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
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
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