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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29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90號

原告
陳玉焯
原告
陳金興
被告
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741,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

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

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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