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55號原 告 毅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德 被 告 寶正企業社即莊邑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正企業社即莊邑騰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