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1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孛海農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7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