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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11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葉健中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孛海農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7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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