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47號原 告 連婕羽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文忠即日勤工程行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