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65號原 告 高烽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玉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7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