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6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廖弼妍

原告
吳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海即金豪運企業社、謝憲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