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吳桂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吳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海即金豪運企業社、謝憲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