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94號
- 原告
- 緣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元,應徵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豐補字第79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元,應徵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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