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金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37號 原 告 合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0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2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