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50號
- 原告
- 龍邦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宥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揚企業社即設詹鎧則間承攬瑕疵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650元,應徵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豐補字第8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揚企業社即設詹鎧則間承攬瑕疵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650元,應徵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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