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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段奇琬
  • 法定代理人
    陳以真

  • 當事人
    敦品布莊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59號 原 告 敦品布莊行 法定代理人 陳以真 訴訟代理人 龔政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念設計工程公司、林克勵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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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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