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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敦品布莊行
法定代理人
陳以真
訴訟代理人
龔政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念設計工程公司、林克勵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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