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敦品布莊行、陳以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59號 原 告 敦品布莊行 法定代理人 陳以真 訴訟代理人 龔政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念設計工程公司、林克勵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