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59號
- 原告
- 敦品布莊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以真
- 訴訟代理人
- 龔政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念設計工程公司、林克勵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