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306號

給付清潔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廖弼妍

原告
大雅書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家華
訴訟代理人
高啟殷
被告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
訴訟代理人
劉禹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潔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日上午10時1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提出民事聲請狀,主張原告本件請求仍有不明確之處,而此部分未經原告表示意見,故本件尚有證據待查。

三、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補陳以下事項,並應附繕本:

1.起訴狀所引之依據包括合約書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然第三條第一項係請求「每月2450元之清潔管理費」;而第五條第二項則係請求「終止合約及請求違約金」,兩者之要件迥異,則原告本件係欲依合約第三條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合約期間12個月之清潔管理費(共29400元),抑或主張終止系爭合約,而請求違約金?

2.若原告係主張終止系爭合約,則應提出證據證明原告於何時、以何方式向被告為終止合約之意思表示,並應敘明請求違約金之依據、計算基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