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34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陳冠蓁 被 告 蔡亞蓁(原名蔡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597元,及自民國96年4月2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