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蕭弘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56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蕭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7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