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872號
- 原 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賴登崧
- 被 告
- 鍾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9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