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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87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段奇琬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登崧
被 告
鍾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9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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