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114號
- 原告
- 富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玲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正(仰德法律事務所)
- 被告
- 林強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過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福建省連江縣莒光鄉,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