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554號
- 原告
- 楊明旗
- 被告
- 呈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紹羽(原名許元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以111年度豐補字第340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