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浩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一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635號 原 告 浩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献章 被 告 邱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未據補繳其餘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以111年度豐補字第430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55,94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