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7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照盛機械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芳銳氣動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